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夏市瑞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宜兴市得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宜兴市得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1.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建设工程在临夏市,依法应当由由临夏市人民法院管辖,该纠纷引起特殊性,在工程所在地进行审理更有利于将案件事实审理清楚,也便于案件程序推进;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临夏市瑞光热力有限公司及合同履行地皆在临夏市,应当由临夏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故请求法院撤销临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临夏市瑞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在涉诉“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管辖,但该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临夏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2020)甘2901民初204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临夏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1-02-07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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