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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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7 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 二、***、***、***共同赔偿苏州俊希金属制品 有限公司财产损失851025.85元。 三、驳回苏州俊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08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844 元,由苏州俊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5645元,***、***、***负担1019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738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6408元,由***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5582元,由苏州俊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5455元,***、***、***负担1012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