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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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水麦积农村合作银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另查明被执行人温斌名下有天水麦积农村合作银行职工股XXX股,已被本院冻结暂无法处置变现。因被执行人温斌、夏*、温**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温斌、夏*、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温斌、夏*、温**高消费。经执行,执行到位银行存款XXX元,目前被执行人温斌、夏*、温**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无能力清偿欠申请执行人天水麦积农村合作银行执行款XXX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3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