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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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府谷县黄河集团龙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万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万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府谷县黄河集团龙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第三人王**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2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江苏万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869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84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890元,减半收取9945元,共计18379.5元,由上诉人江苏万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