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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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苏州生隆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苏州生隆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期间的租金损失27986.6元。 (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1.03元,减半收取980.51元,由原告***负担663.05元,被告苏州生隆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17.46元。被告苏州生隆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