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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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7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27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发现的财产在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王*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本案避免久执不结,本院认为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妥。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娄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302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裁判日期 2021-07-22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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