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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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已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20民初22425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