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巽坤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正荣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嘉正荣御天公司、正荣地产公司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陆*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以及正荣御天公司提出撤回反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利害关系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正荣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8民初9629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陆*撤回起诉; 四、准许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048.55元,减半收取计5,524.28元,由陆*负担,一审案件反诉受理费181.55元,由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一审保全费5,000元,由陆*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正荣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