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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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钱**与朱靖宁自2016年起发生民间借贷,其中涉及的借款人还有钱**的姐姐钱某、相关公司工作人员陈某,出借人还有通过朱靖宁介绍的杜达茂、朱军、姜炜等,且债权债务处于滚动、进出账混同状态。故诉讼中钱**提供的其与朱靖宁的部分银行流水并不能全面真实反映钱**等与朱靖宁等债权债务的结算情况。为查明真实的民间借贷出借金某、归还金某以及是否有替代偿付、偿还借款等基本事实,并充分保护相关人员的诉讼权利,厘清业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与本案基本借贷事实的关联性,本案应追加相关出借人、借款人为诉讼当事人;并应全面核查相关的银行流水。一审判决遗漏诉讼当事人,有违法定程序,且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616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裁判日期 | 2021-12-23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