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市沭阳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中诚信钢管租赁站 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二审出现新的证据,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0民初74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61.43元予以退回。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