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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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二审出现新的证据,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0民初74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61.43元予以退回。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裁判日期 2021-11-22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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