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0)津0114民初7933号民事判决;2.改判上诉人免责天数为98天,仅承担255天的逾期交房责任;3.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上诉人因执行政府命令而停工的天数,一审法院未能据实认定。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自《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今,因执行政府法令、政策、通告、临时通知等导致工程延期的天数达56天。二、上诉人受新冠疫情影响的逾期交房天数应当免责。政府因新冠疫情发布的延迟企业复工通知,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2020年2月3日(春节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至3月16日,上诉人根据政府命令延迟复工期间,不应当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上诉人受此影响的逾期交房天数应当免责。三、一审法院按照4.15%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19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3日期间的逾期交房利息错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并非一成不变,应当按照每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逐月计算。

杨**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向杨**支付逾期交房利息51942.6元(以121432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自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11月3日,共计354天);2.判令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向杨**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298.7元(以121432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0.1计算354天,与利息计算期间一致);3.诉讼费由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22日,杨**与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杨**购买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1214322元。合同第三条约定商品房交付时间为2019年11月15日前。合同第五条中约定:除遇不可抗力,逾期在90日内的,杨**有权向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追究已付房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超过90日期限的,合同继续履行,杨**向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追究已付款利息的同时,有权要求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每日按照商品房价款万分之0.1的标准向杨**支付违约金。《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六补充协议第五条对《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进行了补充约定,补充协议约定:“由于下列事项而使甲方交付房屋延迟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2)政府管制、征用或政府规划变更等政府行为;(3)为执行政府法令、政策、通告、临时通知等导致工程延期的;……”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杨**向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支付了房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杨**交付房屋。2020年10月29日,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向杨**发送入住通知书,通知杨**于2020年11月3日到学知华庭办理涉案房屋交付手续,杨**于当日与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交接手续。一审庭审中,杨**提交了天津市武清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于2019年7月23日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内容如下:刘盼,您好!经纬二期学知华庭项目坐落于武清新一中西南、武清新城雍和道北侧,由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目前,30、34号楼内外装修已经完成,燃气、电力配套正在楼内进行施工;31、33号楼施工节点至内外檐装饰装修;32号楼主体结构施工至28层。31、32、33号楼由武清建总建设,因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较多,目前处于停工状态,区住建委、东蒲洼街道办事处正督促开发企业研究解决方案,尽快恢复施工,关于开发企业延期交付商品房,没有履行合同,购房人可按合同约定与企业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另查明,自杨**、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2日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重污染天气,应政府部门的禁令、通知等文件的要求,截至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时间2019年11月15日止,总计停工33天。

一审法院认为,杨**与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约定,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前将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交付杨**使用,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逾期交房,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因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逾期交房存在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即执行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或政府命令等强制性要求,在合同履行期内停工33天,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不应承担此33天的违约责任。按约定的收房时间与杨**实际收房时间计算,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延期交房天数353天。扣除33天后,逾期交房天数为320天。杨**以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逾期交房系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较多而停工造成,要求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按逾期总天数承担违约责任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主张因疫情影响交房,但其应交房日期发生在疫情之前,故对此意见不予采纳。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逾期利息应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的违约天数超过90日,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判决:一、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杨**逾期交房利息44794.99元(1214322元×4.15%÷360天×320天),支付违约金3885.83元(1214322元×0.01‰×320天),共计48680.82元;二、驳回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3元,杨**担负94元,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担负509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另查明,根据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天津市重污染天气情况统计表、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等证据,2019年11月20日至2019年11月23日因雾霾橙色预警停工4天;2019年12月7日至2019年12月10日因雾霾橙色预警停工4天;2019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25日因雾霾黄色预警停工6天;2019年12月27日至2019年12月29日因雾霾黄色预警停工3天;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1月10日因雾霾黄色预警停工2天;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1月19日因雾霾橙色预警停工5天。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逾期交房违约天数及违约金标准如何认定问题。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上诉人交付商品房时间为2019年11月15日,上诉人于2020年11月3日实际交房,上诉人应就其逾期交房行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之前,上诉人确实存在因执行政府有关停工文件而停工情形,因此造成的延期交房,系不可归责于上诉人的原因造成,应予免除上诉人相应期间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双方均认可,自合同签订之日即2018年4月22日至约定交房之日即2019年11月15日,上诉人因执行政府停工文件停工33天,故交房之日应依此顺延至2019年12月18日;在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2月18日期间,因执行政府停工文件停工8天,故交房之日顺延至2019年12月26日;在2019年12月18日至2019年12月26日期间,因执行政府停工文件停工6天,故交房之日顺延至2020年1月1日;在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1日期间,因执行政府停工文件停工3天,故交房之日顺延至2020年1月4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4日期间不存在执行政府停工文件而停工情形,不再作相应顺延。根据上述确定的顺延交房日期与实际交房日期的计算,上诉人应承担逾期交房304天的违约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逾期交房天数为320天,存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因上诉人的违约天数超过90日,上诉人应依据合同约定支付被上诉人利息及违约金。因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逐月予以计算,一审法院按固定利率计算存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上诉人主张的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天数应予免责问题,因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于上诉人违约之后,该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4民初7933号民事判决;

二、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支付逾期交房利息(自2020年1月5日起至2020年11月3日止,以121432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1214322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零点一为标准,计算304天);

四、驳回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03元,由杨**负担131元,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负担4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1元,由杨**负担39元,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负担6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

附录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08-05
发布日期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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