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经纬绿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上诉人承担198天的逾期交房利息及违约金;3.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上诉人因执行政府命令而停工的天数,一审法院未能据实认定。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自《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今,因执行政府法令、政策、通告、临时通知等导致工程延期的天数达57天。二、上诉人受新冠疫情影响的逾期交房天数应当免责。政府因新冠疫情发布的延迟企业复工通知,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2020年1月24日至4月29日,上诉人根据政府命令延迟复工期间,不应当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上诉人受此影响的逾期交房天数应当免责。三、一审法院按照4.15%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交房利息错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并非一成不变,应当按照每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逐月计算。

杨*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经纬绿洲公司向杨*支付逾期交房利息54206元(以131995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19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1日止);2.判决经纬绿洲公司向杨*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646元(以131995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零点一标准计算自2019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1日);3.诉讼费由经纬绿洲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21日,经纬绿洲公司作为出卖人(甲方),杨*作为买受人(乙方)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开发的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1319953元。其中第三条为:商品房交付及交付日期: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甲方于2019年11月15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按下列第三种方式处理:……3.予以延期,甲乙双方不追究违约责任。第五条为: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90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在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的同时,还有权按照下列第1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六,补充协议第五条对《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进行了补充约定,该条约定为:1.由于下列事项而使甲方交付房屋延迟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2)政府管制、征用或政府规划变更等政府行为;(3)为执行政府法令、政策、通知、临时通知等导致工程延期的;……。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杨*向经纬绿洲公司支付了购房款1319953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纬绿洲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杨*交付房屋。双方认可于2020年11月1日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交接手续,自2019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1日共计历时352天。

杨*与经纬绿洲公司自2018年5月21日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至2019年11月15日应交付房屋期间,因重污染天气等,应政府命令应停工时间如下:2018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根据经纬绿洲公司提交的天津建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部出具的学知华庭31、33#楼停工情况说明及武清建筑工程总公司经纬B3块地项目部出具的学知华庭31、33#楼停工情况说明,结合此期间天津重污染天气情况统计表,认定因重污染天气,应政府命令停工33天。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经纬绿洲公司应给付杨*利息及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确定。本案中,杨*与经纬绿洲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约定,经纬绿洲公司应于2019年11月15日前将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交付杨*。经纬绿洲公司逾期交房,应按合同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由于下列事项而使经纬绿洲公司交付房屋延迟的,经纬绿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2)政府管制、征用或政府规划变更等政府行为;(3)为执行政府法令、政策、通知、临时通知等导致工程延期的;……。从2018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应交房时间因重污染天气、应政府命令停工33天,该天数应从经纬绿洲公司延期天数中扣除,因此经纬绿洲公司应对逾期交房33天免责。经纬绿洲公司逾期交房天数为352天,扣除33天后,逾期交房天数为319天。经纬绿洲公司主张2019年11月15日之后,因重污染天气等、应政府命令停工天数及因疫情停工天数予以免责于法无据,不予支持。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逾期利息应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经纬绿洲公司的违约天数已超过90日,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判决:一、经纬绿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杨*逾期交房利息48539.44元(1319953元×4.15%÷360×319天),支付违约金4210.65元(1319953元×0.1?×319天),共计52750.09元;二、驳回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6元,经纬绿洲公司负担570元,杨*负担66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另查明,根据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天津市重污染天气情况统计表、施工说明等证据,除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停工天数外,尚存在以下停工情况:2019年11月20日至23日因雾霾橙色预警停工4天;2019年12月7日至2019年12月10日因雾霾橙色预警停工4天;2019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25日因雾霾黄色预警停工6天;2019年12月27日至2019年12月29日因雾霾黄色预警停工3天;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1月10日因雾霾黄色预警停工2天。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逾期交房违约天数及违约金标准如何认定问题。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上诉人交付商品房时间为2019年11月15日,上诉人于2020年11月1日实际交房,上诉人应就其逾期交房行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之前,上诉人确实存在因执行政府有关停工文件而停工情形,因此造成的延期交房,系不可归责于上诉人的原因造成,应予免除上诉人相应期间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自合同签订之日即2018年5月21日至约定交房之日即2019年11月15日,结合上诉人的自认,上诉人因执行政府停工文件停工33天,故交房之日应依此顺延至2019年12月18日;在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2月18日期间,因执行政府停工文件停工8天,故交房之日顺延至2019年12月26日;在2019年12月18日至2019年12月26日期间,因执行政府停工文件停工6天,故交房之日顺延至2020年1月1日;在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1日期间,因执行政府停工文件停工3天,故交房之日顺延至2020年1月4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4日期间不存在执行政府停工文件而停工情形,不再作相应顺延。根据上述确定的顺延交房日期与实际交房日期的计算,上诉人应承担逾期交房302天的违约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逾期交房天数为319天,存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因上诉人的违约天数超过90日,故上诉人应依据合同约定支付被上诉人利息及违约金。因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逐月予以计算,一审法院按固定利率计算存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上诉人主张的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天数应予免责问题,因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于上诉人违约之后,该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4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

二、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支付逾期交房利息(自2020年1月5日起至2020年11月1日止,以131995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1319953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零点一为标准,计算302天);

四、驳回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36元,由杨*负担122元,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负担5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4元,由杨*负担83元,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负担27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录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11-29
发布日期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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