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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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龚*。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录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