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遵义市红花岗区兴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兴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9年8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至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875.24元并按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及截止2021年7月5日止的利息336.91元(其中1250.16元从2019年8月5日为192.52元;1875.24元从2020年8月5日至2021年7月5日止利息为:144.39元),本息合计2212.15元,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金源尚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双方于2019年7月24日签订《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限从2019年8月1日起至2024年7月30日止,原告于2019年8月6日正式接管。物业服务费的标准为住宅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元计算。被告系该小区业主,房屋面积104.18平方米,拖欠从2019年8月6日起至2021年7月5日止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故诉至本院。

被告刘**辩称:对房屋面积和欠费期间均无异议;因原告没有做好物业服务才拖欠物业费;有摩托车、手推车乱停在电梯口附近;小区内经常有人办酒席,很扰民;小区的卫生环境也不好,绿化池从来未杀虫、除草等。

本院认为,原告与金源尚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9年7月24日签订的《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因此,该合同对包括被告在内的金源尚城小区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规定,对原告主张的物业服务费1875.24元(104.19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1.00元×23个月),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利息,鉴于原告在履行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服务瑕疵,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兴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费1875.24元;

二、驳回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兴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0-15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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