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商洛市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香菊药业集团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继峰、陈星系商洛市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但其均未实缴出资,应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故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王继峰、陈星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王继峰、陈星与商洛市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互负连带责任,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陕西香菊药业集团地产有限公司租金、违约金1490868.98元及逾期违约金,受理费4539.25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 裁判日期 | 2021-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