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固原市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并支持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一审的全部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固原市人民医院负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对本案应当认定的关键证据而有意不予认定,从而导致最终判决结果错误。1.一审时,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请,向一审法院提交书证10组,一审法院仅对涉案的一些民事调解书、判决书、仲裁书进行了确认,对其它关键证据却反而作出了错误的认定。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聘请法律顾问协议书》的目的就是证明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给固原市人民医院代理诉讼、仲裁、执行等案件,代理费均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减半收取。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证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是双方明确约定计算案件代理费的唯一依据,是否作为定案的证据,一审法院没有明确认定,其做法有悖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委托代理合同的空白内容均由代理案件的代理人书写完成,更何况李国江律师在委托代理合同第七项后面填写好的内容固原市人民医院还加盖了确认章,如果不是确认代理费分段按最高标准计算之内容的话,在此处的盖章还有何意义。2.一审法院置双方的合同明确约定于不顾,不但在分段计算上违法调整下调了标准,而且还枉法将固原市人民医院与曹小花二审一案的代理费、与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一案的反诉代理费、执行一案的代理费在已减半收费的基础上又下调了30%,从而导致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直接损失18万多元。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再次明确其观点,双方有关案件的代理费必须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减半收取。一审法院为了偏袒固原市人民医院,只能在分段计算标准上动恻隐之心,但一审法院的这一做法是违法的。因为,根据这起案件的实际情形,法律并没有赋予他这样的自由裁量权。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收费标准》第二条规定:如果按一审收费标准进行了收费,在办理一审又代理二审或再审的案件,在一审收费标准上分别酌减收费,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请求,案件代理应按反诉、反请求标的另行酌减收费,曾代理一审、二审、再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酌减收费。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给固原市人民医院代理的所有案件,均没有按一审收费标准进行过任何收费,双方明确约定所有案件均减半收费,这是代理费收取的最低底线,也是兜底条款。故本案代理费的计算不存在酌减的情形,已经按50%减半收费了,再酌减30%的话,对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二、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的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仲裁过程中华诚博远造价咨询工程公司提出了仲裁反请求,但事实上是固原市人民医院向华诚博远造价咨询工程公司提出了仲裁反请求。2.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民字第8732号委托代理合同中第七条后面李国江律师手书注:代理费分段按照最高标准计算,对此约定固原市人民医院并没有签字盖章。客观事实是固原市人民医院未签字却盖了确认章。综上,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认为,一审法院在本案的处理中,对本案应当认定的关键证据而有意不予认定,加之对固原市人民医院的明显偏袒,从而导致最终判决结果的错误。

固原市人民医院辩称,答辩意见与一审答辩意见、质证意见及上诉意见一致。

固原市人民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改判;2.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负担。事实及理由:一、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没有严格按照“分段累计”方法计算代理费,一审法院亦未对此进行审查,导致一审法院判决固原市人民医院承担的委托代理费数额错误,判决结果错误。双方签订的《聘请法律顾问协议》明确约定案件代理费按照《宁夏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分段累计”收取。但是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在计算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贾秀保案件的代理费时没有严格按照“分段累计”方法计算,导致其计算的固原市人民医院应当承担的代理费数额高于按照“分段累计”方法计算的数额。二、一审法院判决固原市人民医院向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支付其代理的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的代理费错误。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单独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在固原市人民医院与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固原市人民医院系被执行人,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原州区人民法院直接从固原市人民医院账户扣划被执行款项,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未从事任何委托事务。无论是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还是根据《民法典》九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本案中,固原市人民医院虽与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单独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但该合同没有可履行的内容,实际也并未履行,更谈不上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完成委托事务。三、固原市人民医院有新的证据证明,因双方多年的合作关系,2019年12月20日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承诺免收其代理的贾秀保案件、刘玉玲案件代理费。但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背弃诚信,又起诉要求固原市人民医院支付上述两案件代理费,其行为与律师事务所秉承的“诚信、公平、正义”等法律价值背道而驰。综上所述,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固原市人民医院的上诉请求。

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辩称,固原市人民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

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固原市人民医院依据法律顾问协议和委托代理合同向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支付案件代理费658897元;2.案件受理费由固原市人民医院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6月30日,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与固原市人民医院签订了《聘请法律顾问协议》,指派李国江律师为固原市人民医院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固原市人民医院向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每年支付顾问费24000元,如果代理诉讼、仲裁、执行等涉诉案件,代理费照正常标准减半收取。2019年1月25日,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与固原市人民医院就固原市人民医院与华诚博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编号2019民字第02003号),委托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作为固原市人民医院的一审的代理人,该合同第六条约定,委托代理费减半收取。第七条注明代理费收费按照标段的最高标准计算、委托代理费减半收费。2019年7月14日,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与固原市人民医院就固原市人民医院与华诚博远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编号2019民字第02007号)。2019年11月25日,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与固原市人民医院就固原市人民医院与贾秀保、温州建设集团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编号2019民字第8732号),委托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作为固原市人民医院的执行案件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在合同第六条收费标准处由律师李国江手书约定“代理费用按照法律顾问合同计算减半收取”,在合同第七条(合同期限后)由李国江律师手书注:代理费分段按照最高标准计算,对此约定固原市人民医院并未签字盖章,固原市人民医院在以上内容上盖有公章。另查明,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与固原市人民医院就以下案件的代理费发生争议,1.虎彦朝与固原市人民医院劳动争议一案,案件标的为107184元,审判程序为一审;2.曹小花与固原市人民医院劳动争议一案,案件标的为95420元,审判程序为一审和二审;3.王维奇与固原市人民医院劳动争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标的为136940元,审判程序为一审;4.刘玉玲与固原市人民医院劳动争议,案件标的为72624元,审判程序为一审;5.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固原市人民医院服务合同纠纷,法律程序为仲裁程序、标的为4546230.54元,仲裁过程中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仲裁反请求、标的为6531033元;6.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执行案件,执行标的为4705616.43元;7.贾秀保与固原市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113780.25元。8.吴小霞、郭淑梅、张玉兰、李顺煜、张丽华、田玲、薛彩霞、虎彦朝、耿春红、曹小华10人劳动仲裁案件,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主张双方结算时少付1502元。一审法院认为,有偿委托合同中,代理人已依照约定完成了委托事项,委托人逾期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委托方解除合同的应对受托人已完成的工作支付对价,委托人逾期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与固原市人民医院就支付的代理费用如何计算发生争议。因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与固原市人民医院合同中约定引用《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来确定代理费,该收费标准采用分段计算,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主张按照分段内的最高标准计算,固原市人民医院则主张因双方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应当按照分段内的最低标准计算,同时对于代理一审又代理其他程序的应酌减收费,对案涉的执行案件不应收取代理费。

一审法院认为,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与固原市人民医院就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按照分段区间内的何一标准计费,结合案件事实及《聘请法律顾问协议》中约定,酌情确定以《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规定的具体标准为基础,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对双方争议的代理费按照以下标准计算l万元以下的诉讼费为2000元,其他分段取中位数来计算收费标准即:1-10万元:8%、10-100万元:7%、100-500万元:5%,500-1000万元:3%,1000-5000万元:1%,来计算委托代理费。对于办理一审又代理二审案件、仲裁程序中含有反诉、代理一审又代理执行,是否支付代理费及代理费如何计算的争议。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与固原市人民医院就固原市人民医院与华诚博远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单独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对于固原市人民医院抗辩其为被执行人,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未付出相应的劳动不应支付代理费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规定:“办理一审又代理二审或再审的在一审收费标准上酌减收费对于单独代理执行案件,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请求,反诉、反请求按照一审收费标准酌减收费;曾代理一审、二审或再审案件,再代理执行案件,按照一审收费标准酌减收费”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酌情确定二审案件中如有反诉、曾代理一审、二审或再审案件,再代理执行案件收费在一审基础上酌减30%。综上,按照以上计费标准计算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各项案件后,对于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主张的争议案件代理费确认为473688.40元。因固原市人民医院对于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主张的吴小霞、郭淑梅、张玉兰、李顺煜、张丽华、田玲、薛彩霞、虎彦朝、耿春红、曹小华10人劳动仲裁阶段案件中代理费漏算1502元并无异议,予以支持。综上,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的诉请部分诉讼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因该委托合同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该法律事实持续到民法典施行后,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由固原市人民医院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费475190.40元;二、驳回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89元,由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负担4600元、固原市人民医院负担5789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与固原市人民医院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均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就支付的代理费用如何计算发生争议。《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引用《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来确定代理费,对代理费具体数额未注明。该收费标准采用分段计算,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主张按照分段的最高标准计算,固原市人民医院主张因双方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应当按照分段内的最低标准计算,同时对于代理一审又代理其他程序的应酌减收费,对案涉的执行案件不应收取代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双方对代理费按分段区间何种标准进行计算未明确约定,一审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和《聘请法律顾问协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规定的具体标准为基础,依据委托事宜的疑难程度、工作量大小、按照公平原则,对双方争议的代理费确定按照以下标准计算l万元以下的诉讼费为2000元,其他分段取中位数来计算收费标准即:1-10万元按8%、10-100万元按7%、100-500万元按5%,500-1000万元按3%,1000-5000万元按1%来计算委托代理费亦无不当,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上诉主张按照分段的最高标准计算代理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固原市人民医院上诉称,其与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虽单独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但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未付出相应的劳动,不应支付代理费。《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规定:“办理一审又代理二审或再审的在一审收费标准上酌减收费对于单独代理执行案件,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请求,反诉、反请求按照一审收费标准酌减收费;曾代理一审、二审或再审案件,再代理执行案件,按照一审收费标准酌减收费”。因固原市人民医院与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该院与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单独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一审结合具体案情对代理的二审案件中如有反诉、曾代理一审、二审或再审案件,再代理执行案件收费在代理一审案件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酌减30%亦无不当,故固原市人民法院该项上诉请求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固原市人民医院上诉称,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承诺免收其代理的贾秀保案件、刘玉玲案件代理费,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故对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固原市人民医院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817元,由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负担10389元;固原市人民医院负担84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23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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