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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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上诉人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因本案未进入实体审理,在已明确告知上诉人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如撤回本案起诉,将不得再以同样的事实、理由对许*、许**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上诉人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仍坚持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的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2民初4775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上诉人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94元,全额退还给原告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