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水城县玉舍乡中寨煤矿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另查明,(2020)黔02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明确被执行人负担的案件受理费694300元,系申请执行人缓交,至今未实际交纳。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放弃该项内容的执行。 2021年6月9日,本院向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厅协助将贵州毕节百矿大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水城县玉舍乡中寨煤矿的采矿权变更登记到申请执行人水城县玉舍乡中寨煤矿名下。 2021年10月10日,水城县玉舍乡中寨煤矿管理人以“水城县玉舍乡中寨煤矿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大会尚在筹备中,本案强制执行条件尚未成就”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2执11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水城县玉舍乡中寨煤矿应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