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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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2月21日,本案执行到位金额132630.81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汤**、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2-21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