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绥芬河吉利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黑龙江林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牡丹江市农村信用联社、林口农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绥芬河吉利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绥芬河市吉利大厦5层01,建筑面积5540.07平方米(房产证号:02**3号);绥芬河市吉利大厦4层01,建筑面积1929.23平方米房产(房产证号:02**4号);绥芬河市吉利大厦3层01,建筑面积1933.94平方米房产(房产证号:02**5号);绥芬河市吉利大厦2层01,建筑面积1938.81平方米房产(房产证号:02**6号);绥芬河市吉利大厦-1层01,建筑面积2053.38平方米房产(房产证号:02**7号);绥芬河市吉利大厦1层01,建筑面积1802.26平方米(房产证号:02**8号)共六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黑龙江绥芬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绥芬河市小绥芬河北、迎泽市场西路西,迎泽国际家居工程1幢0单元1层02室[产权证号:黑(2019)绥芬河市不动产权第00**45号],面积为213.47平方米房产;绥芬河鑫园大厦1层30(产权证号:绥房权证绥芬河字第62**6号),面积为238.66平方米房产;绥芬河市大直路东,文化街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3幢1层01(产权证号:绥房权证绥芬河字第62**6号),面积为2634.33平方米的共三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龙江林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