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宜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分公司
北海冠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734元,减半收取计1367元,由

8

原告广西宜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分公司负担167元,被告北海冠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录

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裁判日期 2020-09-25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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