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沧市康德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与临沧市康德食品有限公司、张**、牛**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已按照执行程序的要求,履行了法定执行手续,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穷尽执行手段和方法,完成相关的财产调查事项。查明财产中,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作扣划并发放,抵押物不动产已作查封,股权已作冻结,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再次执行,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人民法院发现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12-29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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