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临沧市康德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与临沧市康德食品有限公司、张**、牛**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已按照执行程序的要求,履行了法定执行手续,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穷尽执行手段和方法,完成相关的财产调查事项。查明财产中,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作扣划并发放,抵押物不动产已作查封,股权已作冻结,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再次执行,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人民法院发现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