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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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陕西航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航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铜川市诗宇建材有限公司 西安瑞新佳品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136265.82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136265.82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为止)。如未按人民法院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的,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与本次诉讼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一张承兑人为启动勤盛置业有限公司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具体信息如下:票据号码2103***44486232;出票日期2020年10月14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0月14日;票据金额136265.82元。上述汇票通过多次背书后,原告成为该张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持票人,汇票到期后原告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上述承兑汇票进行了提示付款,但出票人及承兑人启动勤盛置业有限公司拒绝向原告付款。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原告的前手,在原告持有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情况下,原告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被告行使追索权,要求被告支付原告136265.82元商业承兑汇票本金并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示,以恒大地产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为被告、第三人或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的一审民事纠纷,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知识产权、劳动争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销售、租赁合同、物业类、3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类案件除外。因第三人启动勤盛置业有限公司系涉案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系恒大地产集团关联公司,故本案应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陕西航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航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虽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但本案管辖权属于法院依职权进行移送,故对被告陕西航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航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依法不予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12-03 |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