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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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长市阳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李**不能提供被告子长县阳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苏**、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1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苏**、李**。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15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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