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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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子长市阳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李**不能提供被告子长县阳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苏**、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1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苏**、李**。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