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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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开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阳分公司、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86411.04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等值财产。 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