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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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监利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21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已付款开票存放在岳阳市北区道仁矶砖瓦厂价值29000元的砖运至自家盖房,随即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其给付砖款,被告承诺年底还款,到了年底没有偿还。之后,被告要求原告为其供应砂石,并承诺砖款和砂石款一并偿还,原告向被告供应了砂石,至此,被告欠原告砂石款21000元及砖款29000元,共计50000元。2018年2月15日,被告出具借条确认欠款50000元,此后原告每年催讨,被告借故拖延不偿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吴金堂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吴金堂曾将朱**所有的价值29000元的砖用于自己建房,后朱**又为吴金堂供应了价值21000元的砂石。2018年2月15日,吴金堂就前述两笔欠款向朱**出具一张“借条”,确认尚欠朱**货款50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吴金堂立据确认其尚欠朱**货款50000元,双方成立合同关系,且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现朱**多次催讨,吴金堂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朱**要求吴金堂给付货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金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朱**货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吴金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