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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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玄撒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苏州哲龙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虞**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哲龙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昆山玄撒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价值512207.25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