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5250078元及逾期利息(以525007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1年5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1日,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代表,与原告签订《供销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建筑模板、方木等,并约定最晚于2021年5月1日前付清全部款项,未能付清的,按照每月2分的标准计算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一的施工现场供应了全部货物,供货金额共计5250078元,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一仍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原告认为,被告二代表被告一与原告签订合同,且产品已全部用于被告一承包施工的新泰金贸中心项目,被告二的行为已构成对被告一的代理,应由被告一承担向原告支付货款的责任。但被告一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诉至贵院,恳请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被告的住所地均非河北省河间市,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为任丘新泰金贸中心,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09-23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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