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城新和启正饲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新和饲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232385元账款,违约金50000元;2、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25日,原告与满**签订肉鸭养殖回收合同,原告向其提供鸭苗、饲料、兽药,成鸭后原告回收,满**自行承担养殖风险,自负盈亏,不得外售合同期内肉鸭。2021年1月25日至2021年2月24日满**养殖期间,原告共提供鸭苗72000元、中大料217500元、兽药18629元,共计308129元。2021年2月24日,原告发现满**正将处于生长期的鸭苗出售,原告及时进行阻止,满**逃跑,鸭棚内还有近6000只达不到回收规格的鸭苗无人管理,原告报警。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居栏杆派出所出警,因满**不知所踪,告知原告到法院起诉。原告雇人对所剩鸭苗5936只进行饲养至2021年3月3日进行出售,出售所得毛鸭款111244元,扣除饲料款31320元、兽药款2680元,工人工资1500元,结余75744元。308129元扣除75744元,满**还应向原告支付232385元账款。满**严重违反合同,鸭苗未长成前偷偷出售,应承担违约金5万元。路*、彭**自愿为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满**辩称,第一,本案的肉鸭养殖合同显失公平,原告完全回避风险,所有的风险都加给被告承担,并且是叫被告签的空白合同和欠款条,同时让被告支付了18000元,所以该合同有悖公平公正。第二,被告在本案是个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由原告提供饲料、兽药,特别是提供技术,但是鸭子生病之后,因为原告不能及时正确的治疗,导致期间大量的损失,其损失应该由原告承担,被告不存在违约。第三,原告接手之后,还有大量的肉鸭饲料未使用,不需要补充。

路*、彭**未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5日,新和饲料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满**签订《肉鸭养殖回收合同》,合同在综合约定部分载明:“1、入雏时间2021年1月25日,上苗总只数18000只,养殖合同苗18000只,合同鸭苗价格4元/只,养殖回收合同鸭4.1元/斤,养殖模式全架,饲料价格116元/袋。2、甲方与乙方系养殖回收合作关系,乙方必须按甲方计划安排回收。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外售合同期内肉鸭。若乙方未经甲方允许出售养殖的合同肉鸭,甲方有权全额索赔合同内的全部肉鸭款(按约定的价格、实际供应数量、单个体重6.5斤/只计算),乙方承担违约金。3、甲方在合同期内向乙方提供鸭苗、饲料、兽药、养殖技术和回收成鸭。4、合同期内乙方自行承担养殖风险,乙方可采用甲方提供的养殖技术,但是不能以甲方提供的养殖技术不当给乙方造成损失为由拒付或少付甲方款项。5、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每批鸭苗成品鸭的回收率不得低于94%。低于94%的,须有甲方负责人或技术人员签发的确认书。6、如有鸭苗伤亡,乙方须当日将伤亡明细用微信发给技术员,日伤亡超过30只的须经甲方技术人员现场核实后方可处理,并为其签发确认书。不报鸭苗伤亡明细或超过30只/日未通知甲方人员现场确认、且毛鸭回收数量低于94%的,视为乙方违约”。合同在乙方责任部分载明:“1……2、乙方必须全程使用甲方指定的鸭苗、饲料。严禁私下购买他人鸭苗、饲料混入其入和使用,更不得在饲养期间使用违禁药品。若经甲方查实,乙方承担违约责任,除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外,还须支付违约金。3、乙方承担一切养殖风险。……”合同在其他约定部分载明:“1、乙方收到结算单后(甲方的送达方式为微信或邮递)三日内未向甲方提出异议的,视为对结算单的确认。2、乙方须到甲方所在地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其他一切形式的提交都视为无效。……6、甲方委托屠宰公司回收成鸭时,无论乙方是否在回收单上签字,皆视为乙方认可该数据,不得以成鸭回收单上乙方未签字未由提出异议。……9、担保人对全部的合同条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期限至合同届满后的两年内”。路*、彭**作为满**的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名。合同签订当日,满**向新和饲料公司出具欠款条一张,载明“今欠永诚新和启正饲料有限公司:肉鸭料2160袋单价116元/袋;总欠金额:贰拾伍零仟伍佰陆拾元(小写:250560元)”。合同签订后,满**从新和饲料公司处领取了18000只鸭苗,价值72000元,并分别于2021年1月29日、2月3日交纳押金合计18000元。2021年1月25日至2021年2月22日满**从新和饲料公司处共计领取饲料217500元、兽药18629元。满**养殖期间部分鸭苗病死。2021年2月24日满**离开养殖场所,新和饲料公司报警,埇桥区栏杆派出所出警告知新和饲料公司到法院起诉。新和饲料公司诉讼来院,主张满**在养殖期间从其处领走中大料217500元、兽药18629元,2021年2月24日之后所剩鸭苗产生饲料款31320元、兽药款2680元,工人工资1500元,饲养完成后,出售毛鸭5936只,价值111244元。新和饲料公司认为根据《肉鸭养殖回收合同》乙方责任部分载明3“乙方承担一切养殖风险。”,所有损失由满**承担,请求法院支持其诉求。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肉鸭养殖回收合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欠款条、视频、照片、报警记录、收购结算单等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关于《肉鸭养殖回收合同》第三:乙方责任第3条“乙方承担一切养殖风险”是否公平有效问题;2、鸭苗成本、饲料、兽药以及养殖过程中的劳务成本等损失的具体数额;3、损失的负担问题。

关于《肉鸭养殖回收合同》第三:乙方责任第3条“乙方承担一切养殖风险”是否公平有效问题。本院认为,《肉鸭养殖回收合同》第三:乙方责任第3条“乙方承担一切养殖风险”是新和饲料作为专业的养殖公司为养殖项目而预先拟定的条款,该合同条款均为新和饲料公司为同类交易专门拟定的,仅综合约定部分第1条关于养殖时间、鸭苗只数、鸭苗价格、合同鸭价格及饲料价格等处为空白可变更,且签合同时把预先签25万余元欠条作为常规操作,反映出“乙方承担一切养殖风险”具有适应规模性重复交易的特点。新和饲料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条款系与满**协商一致达成或者在协商过程中,新和饲料公司允许满**对此条款提出异议并加以修改、删除及重新磋商。因此,“乙方承担一切养殖风险”为格式条款。依照常理,在养殖过程中肉鸭的成品率及质量,主要取决于鸭苗的质量、养殖户的自身饲养管理、养殖的技术保障与药物效果等因素,“乙方承担一切养殖风险”条款不加区分的将鸭苗死亡的风险均约定由满**承担,明显加重了满**的责任,是对风险责任的转嫁,对满**明显不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规定,“乙方承担一切养殖风险”应属无效条款。

关于鸭苗成本、饲料、兽药以及养殖过程中的劳务成本等损失的具体数额问题。根据审理查明事实,满**养殖期间产生鸭苗成本72000元,饲料款217500元,兽药18629元。新和饲料公司主张自2021年2月24日接手养殖以后,产生饲料款31320元、兽药款2680元,工人工资1500元,养成出售5936只毛鸭,价值111244元。本院考虑满**弃养在先,且养殖剩余鸭苗确实会产生与之相当的费用,满**不认可相关数额,应由其举证证明实际产生的费用,但满**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新和饲料主张2021年2月24日之后产生的费用予以认可。综上,损失数额为232385(72000+217500+18629+31320+2680+1500-111244)元。

关于损失数额的负担问题。依照养殖回收合同的法律特征,该类合同兼具技术提供和买卖两种法律行为的特征。从双方的合同目的出发,养殖公司的最终目的是得到符合约定标准的成品鸭,而养殖户的合同目的则是通过养殖管理活动获取报酬。养殖公司在养殖生产过程中所提供的实质性技术和环节直接影响双方合同目的的实现与否,养殖期间,养殖公司应保质保量向养殖户提供鸭苗、饲料、兽药并给予技术支持;养殖户应尽力避免因自身管理失误造成的损失。除回收成鸭数量5936只,新和饲料公司主张其余鸭只被满**外售,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5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结合满**提供的图片、视频及微信聊天记录,本院推定其余鸭只系在养殖过程中死亡。造成肉鸭死亡的可能性是多样的,可能是新和饲料公司在肉鸭生病时未有及时技术保障,也可能是满**管理不当所致,本院推定系双方共同原因所致,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同时,考虑到新和饲料公司在养殖回收合同法律关系中作为专业养殖公司处于优势地位和满**弃养行为,综上情况,根据双方当事人抗风险能力以及各自过错程度,本院酌定新和饲料公司对损失后果承担40%责任,满**承担60%责任。因此,满**应赔偿新和饲料公司139431(232385*60%)元,扣除押金18000元,还应赔偿121431元。

另,路*、彭**作为满**的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名,明确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对12143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永城新和启正饲料有限公司121431元;

二、路*、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永城新和启正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8元,由永城新和启正饲料有限公司负担1190元,由满**负担15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7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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