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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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湖支行 深圳市恒智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丰城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告恒智宇公司收到贷款后,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恒智宇公司提前偿还拖欠的贷款本息。被告泰丰城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燕卢、被告赖**、被告林**、被告翁**、被告赖**抗辩称系受案外人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余**的欺诈而提供保证担保,但该等民事主体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预见到在合同担保人落款处签名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该抗辩不予采纳。因此,被告泰丰城公司、赖**、林**、翁**、赖**、余**应对被告恒智宇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恒智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湖支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847000元、利息人民币268847.23元、罚息人民币26.46元、复利人民币592.76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4月28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之规定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泰丰城实业有限公司、赖**、林**、翁**、赖**、余**对被告深圳市恒智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所负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732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受理费人民币31732元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