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铂美宁乡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3838.38元(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止);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38.17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被告蔡*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查明的事实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庭审记录,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1、被告蔡*系宁乡市经开区创业大道与学府路交汇处宁乡美的城第3幢1804室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建筑面积101.01㎡,房屋类型为住宅。原告铂美宁乡分公司曾用名广东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

2、2017年10月25日,广东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与被告蔡*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对宁乡美的城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在房地产开发单位交付物业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2.2元/月/㎡(2021年12月31日前按2.0元/月/㎡收取)。

3、2017年10月25日,被告蔡*与长沙天宁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宁乡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前。《补充协议》约定:商品房的交付条件为取得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买受人应当按照《交/收楼通知书》约定的交付时间办理收楼手续;否则,自通知交付时间届满之日起视为该商品房已交付;出卖人未发出书面交付通知书给买受人或者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则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为交付日;出卖人可向买受人留存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微信等发送书面通知,还可以在网络媒体、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告的方式送达书面通知,买受人认可该通知方式及效力。

4、2019年12月27日,案涉房屋取得竣工联合验收备案合格证。2019年12月29日,长沙天宁置业有限公司在《今日宁乡》报刊上发布交房公告,公告载明办理交接手续截止日期为2020年1月5日。被告未在公告载明的届满日2020年1月5日前收房,且一直未按约定支付物业费,原告于2021年9月6日通过短信向被告发送物业费催缴通知。

判决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与长沙天宁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宁乡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以及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上述合同签订后,长沙天宁置业有限公司依据《补充协议》约定向被告通知交房,被告因自身原因未按时收房,依约可推定房屋已于2020年1月5日交付。被告应当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原告请求被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支付物业服务费,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从2020年1月5日至2021年7月31日,被告蔡*应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为3811.44元(101.01㎡×2.0元/月/㎡×19月-4天×202.02元/月÷30天)。原告自愿放弃逾期付款违约金,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蔡*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支付2020年1月5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3811.44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裁判日期 2021-11-04
发布日期 2021-12-3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