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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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岱岳区凤来建筑器材租赁站 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东平第二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凤来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凤来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92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020元,合计6941元,由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凤来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