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安市岱岳区凤来建筑器材租赁站
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东平第二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凤来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凤来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92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020元,合计6941元,由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凤来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裁判日期 2021-11-29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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