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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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永登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华**申请再审称:1、(2019)甘0121民初2865号案一审判决后,其中部分和申请人同样的拆迁户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书》达成调解,由永登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对拆迁户进行房屋安置补偿,故原审判决以《房屋拆迁协议书》为无效合同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明显错误,若不重新审理本案,将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后果;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3月才得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他同案的处理结果,故提出再审未超过再审期限。综上请求依法启动再审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的(2019)甘0121民初28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7日向再审申请人华**送达,该判决书于****年**月**日生效。再审申请人华**应当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而且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故再审申请人华**超过了法定申请再审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驳回再审申请人华**的再审申请。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