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永登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华**申请再审称:1、(2019)甘0121民初2865号案一审判决后,其中部分和申请人同样的拆迁户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书》达成调解,由永登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对拆迁户进行房屋安置补偿,故原审判决以《房屋拆迁协议书》为无效合同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明显错误,若不重新审理本案,将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后果;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3月才得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他同案的处理结果,故提出再审未超过再审期限。综上请求依法启动再审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的(2019)甘0121民初28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7日向再审申请人华**送达,该判决书于****年**月**日生效。再审申请人华**应当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而且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故再审申请人华**超过了法定申请再审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驳回再审申请人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2021-08-30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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