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新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邓**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腾空并返还位于永登县(金鼎商业步行街编号为4102号,店铺名称:天市男装)房屋;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费24406元(暂计算至2021年4月1日)、物业费1810元、暖气费1584元,并支付房屋腾空期间占用费及物业费(按照每年度房屋使用的标准计算);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900元,并承担自2021年9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违约金;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共计35317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将位于永登县永登县金鼎商业步行街共计面积161.84平米房屋委托给被告甘肃新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约定,代为原告寻找承租人,收取房屋租赁费,同时约定同意按年支付,如有商户拖欠费用的由被告甘肃新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垫付。被告甘肃新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将位于永登县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房屋面积及设施、设备完好被告确认并认可,被告王**用于经营服装,使用费每年度21730元,代收供热费每年度1584元,分担公共设施费每年度1086元,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被告不得拖欠本合同下的各项费用,拖欠3日起按合同约定租赁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三交纳违约滞纳金,拖欠超过5日以上的按原租赁面积价格上浮每平方米5元。合同到期后,被告王**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使用房屋,现被告逾期未支付使用费,为此,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王**、甘肃新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9年6月1日,原告邓**与被告甘肃新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一份,由新风物业代为出租商铺,代为收取租赁费,全年租金为每平米30元,租赁期从2019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委托期限随租赁期限,期限届满本委托终止,合同第四条约定:如有商户拖欠费用,由新风物业自行垫付。双方还约定,超过60日不能交付租金的,违约金按年租金30%计算。原告提交2016年8月22日被告王**交费收据一份,以证明每年度租金为21730元;原告提交了物业公司截止2021年3月份拖欠物业费、暖气费清单明细一份,记载王**天市男装拖欠物业费1810元、暖气费1584元;原告提交微信支付截图一份,以证明从2019年8月20日起王**仅支付房租10000元。2021年5月13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腾空并返还位于永登县(金鼎商业步行街编号为4102号,店铺名称:天市男装)房屋;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费24406元(暂计算至2021年4月1日)、物业费1810元、暖气费1584元,并支付房屋腾空期间占用费及物业费(按照每年度房屋使用的标准计算);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900元,并承担自2021年9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微信支付截图、拖欠物业费、暖气费清单以及现场照片等在卷作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王**因经营服装店租用原告商铺,理应按照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租赁费以及物业费、暖气费等,被告新丰物业公司受委托出租商铺,合同中承诺如有商户拖欠费用由新风物业自行垫付,故对上述费用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王**腾空并返还位于永登县(金鼎商业步行街编号为4102号,店铺名称:天市男装)房屋,因被告拖欠租赁费等,按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故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费24406元(暂计算至2021年4月1日)、物业费1810元、暖气费1584元,并支付房屋腾空期间占用费及物业费,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900元,并承担自2021年9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违约金,因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结合本案案情,本院确定由被告承担年利率6%的违约金较为适宜。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空并返还原告位于永登县(金鼎商业步行街编号为4102号,店铺名称:天市男装)房屋;

二、限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截止2021年4月1日房屋使用费24406元、物业费1810元、暖气费1584元,并支付房屋腾空期间占用费及物业费;

三、被告王**按年利率6%承担自拖欠房屋租赁费、物业费、暖气费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四、被告甘肃新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2元,减半收取391元,由被告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28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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