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福州市鼓楼区毛博士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毛博士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设备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1,599,000元;2.判令被告毛博士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1年3月8日因迟延支付租金而产生的滞纳金412,924.12元,实际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毛博士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79,700元;4.判令被告徐**、被告余**对被告毛博士公司的上述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三名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1日,原告与被告毛博士公司签订《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MAC201903002A),约定原告根据被告毛博士公司的自主选择,购买RestorationRobotics牌型号为FP-25000的毛囊提取系统一台(机号:02025),并出租给被告毛博士公司使用,租赁期间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止,共36期。其中第1期至第12期租金为每月120,000元,第13期至第24期租金为每月85,000元,第25期至第36期租金为每月40,000元。被告毛博士公司应于每月12日前支付当期租金。被告徐**、被告余**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毛博士公司目前实际向原告支付第1-11期租金及第12期部分租金共计1,341,000元,此后原告再无收到被告毛博士公司任何一期租金。被告徐**、被告余**也拒绝履行相应的共同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多次催缴未果,故诉至法院。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毛博士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设备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1,599,000元;2.判令被告毛博士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1,27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并以1,599,000元的30%,即479,700元为限);3.判令被告徐**、被告余**对被告毛博士公司的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名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毛博士公司、被告徐**、被告余**均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毛博士公司(乙方)、案外人上海XX有限公司(丙方,以下简称“曾亿公司”)签订一份《三方订购契约书》(合同编号:MAC201903002A),约定:“……甲方向丙方购置如第一条明细表所载设备物品……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予乙方……买卖标的物系基于乙方为向甲方办理融资租赁,经由乙方之请求与指定,由甲方向丙方购入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予乙方,其名称、厂牌规格及型式、单位及数量详列如下:标的物名称:毛囊提取系统;规格、型式:FP-25000;厂牌:RestorationRobotics;数量:1台;售价(含税):3,500,000.00……总计价款:人民币叁佰伍拾万元整……”。

2019年4月11日,原告(出租人、甲方)与被告毛博士公司(承租人、乙方)、被告徐**(连带保证人)、被告余**(连带保证人)签订一份《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MAC201903002A)。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融资租赁,由甲方依乙方之选定承购租赁物,并出租予乙方……第一条租赁物即本合同「租赁事项」标示之租赁物,由乙方自主选择租赁物及租赁物的制造商及出卖人,乙方对租赁物名称、规格、型号、性能、数量、连同附件(包括软件和许可证)、全部补充配件、增设之工作物、技术指针和质量、售后服务和维护以及价格、交货、安装、验收时间等交易条件享有决定权并直接与出卖人商定上述交易条件……第三条租金……1.乙方应按本合同及「租赁事项」所规定的金额、币种、时间和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3.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无条件同意按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和其它款项。如任何一期租金,或其他费用或各该租金或费用之任何部分到期后逾三日仍未支付者,承租人即被认为拒绝付款与违约。如乙方迟延付款,则自租金原定之给付日起至清偿日止,每延迟一日,逾期每日应加付逾期租金总额0.2%滞纳金……第四条首付租金、租赁保证金和手续费1.乙方应在甲方支付租赁物价款前,向甲方支付首付租金(详见「租赁事项」)并以首付租金降低实际融资金额……第五条租赁物的所有权、标示和使用1.租赁期间,甲方享有租赁物所有权……第十二条违约及其补偿12.1乙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主张乙方违约并不需通知或履行法定程序,即可解除本合同,请求立即支付已到期未付及未到期租金,另需支付合约未履行部分含税租金总额30%的违约金……(1)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给付,到期未依规定给付,且迟延给付已达三(3)日……第十三条连带保证保证人愿意就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向甲方提供连带共同保证担保……1.保证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全部租金、手续费、违约金、迟延利息、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名称:毛囊提取系统;厂牌:RestorationRobotics;规格及型号:FP-25000;机号:02025;数量:1台;购买价格(含税价):RMB3500000元整;租赁期间:2019年4月11日-2022年4月10日;租金期数:每1个月为一期,共36期;首付租金:RMB1050000元整;保证金:RMB0元整;手续费:RMB0元整;租金支付日:每月11日前;留购价:RMB0元整……”。上述合同另附有租金支付明细表。

2019年4月11日,被告毛博士公司向原告出具《指示付款确认书》一份,载明:“兹立书人福州市鼓楼区毛博士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承租人)与上海XX有限公司(供应商)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原订有购买下表列示之设备(下称“机器设备”)的三方订购契约合同(合同编号:MAC201903002A)……标的物名称:毛囊提取系统;规格、形式:FP-25000;机号:02025;厂牌:RestorationRobotics;数量:1台……该机器设备经承租人请求与指定,由贵公司向供应商购入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予承租人,且承租人业已与供应商及贵公司三方商定,贵公司先行拨款后再由供应商向承租人交付机器设备,故承租人现指示贵公司将机器设备款RMB3,500,000元支付予供应商。贵公司支付前述款项后,承租人自愿承担供应商不予交付机器设备、延迟交付机器设备、交付机器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等风险,并承诺仍依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MAC201903002A)履行按期支付租金等一切义务。”

2019年4月11日,被告毛博士公司在《交货与验收证明书》上盖章,确认约定的租赁标的物已送达,且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指标等一切合意,并通过其验收。

2019年4月15日,原告通过永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XX公司转账款项2,450,000.00元。

此后,被告毛博士公司按约支付原告第1至11期租金1,320,000元及第12期租金21,000元,合计1,341,000元。之后被告毛博士公司再未支付款项,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表示,租赁物价款为3,500,000元,其中2,450,000由其直接支付给曾亿公司,其余1,050,000元与被告毛博士公司应向其支付的首付租金相互抵销;在《设备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了被告毛博士公司若违约则需向原告支付未履行部分含税租金总额30%的违约金,现原告自愿以截止至2021年8月9日被告毛博士公司未付租金1,279,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21年8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以479,700(1,599,000X30%)元为限。此外,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若被告方付清全款,原告不再主张涉案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三方订购契约书》、《设备融资租赁合同》、《指示付款确认书》、《交货与验收证明书》、永丰银行(中国)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及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在被告毛博士公司、被告徐**、被告余**未到庭抗辩并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原告提供的《三方订购契约书》、《设备融资租赁合同》、《指示付款确认书》、《交货与验收证明书》、永丰银行(中国)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了其主张的事实,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原告与三名被告签订的《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据被告毛博士公司之选择购买融资租赁物并出租给该被告使用,已经履行了交付租赁物的义务。被告毛博士公司已确认收到租赁物并验收合格,理应按约支付租金。现被告毛博士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毛博士公司支付已到期未付及未到期租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现原告以截止至2021年8月9日的部分逾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21年8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以479,700元为限,于法不悖,本院亦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徐**、被告余**作为《设备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被告毛博士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被告毛博士公司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原告主张被告徐**、被告余**按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州市鼓楼区毛博士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599,000元;

二、被告福州市鼓楼区毛博士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27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479,700元为限);

三、被告徐**、被告余**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中被告福州市鼓楼区毛博士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19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9,751元,由被告福州市鼓楼区毛博士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被告徐**、被告余**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三、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四、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8-20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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