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高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南阳爱尔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益华(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高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爱尔卡(南阳)石材有限公司货款293075.31元。 二、被告福建省高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爱尔卡(南阳)石材有限公司迟延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计算基数与起算时间详见下表)。 项目计算基数(元)起算时间 第一期货款(85%)的差额部分201936.972015-12-3050%质保金22785.482016-9-30 另外50%质保金22785.482017-9-30 第二期货款(5%)45569.172017-9-30 三、驳回原告爱尔卡(南阳)石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073元,减半收取计3537元,由原告爱尔卡(南阳)石材有限公司负担368元,被告福建省高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3169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