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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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衡水阳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阳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阳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衡水阳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1-18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