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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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军山铺镇新乐社区居民委员会 汉寿县中特学校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汉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汉寿县中特学校以漏列被告主体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汉寿县中特学校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汉寿县中特学校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2-23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