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京山丝路纸品包装供应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凭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过程中,除发现两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158607.47元(已扣划)和被执行人苏**每月有工资收入(已裁定提取,且已到位2612.5元)外,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实现的债权为153660.97元(其中:货款144740.97元、案件受理费8920元),未实现有债权为货款362259.0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见,亦未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10-23 |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