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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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伟圣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常宁市泽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融公司湖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伟圣投资有限公司、常宁市泽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欧阳**、夏**、彭*、欧阳**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2,126,226.3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1-18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