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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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攸县增产冲矿业有限公司 攸县自然资源局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150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自2014不按包4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截至2021年12月16日,本案经攸县人民法院执行到位125.678万元,尚有15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尚未执行到位。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后,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2-17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