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连云港友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普通合伙)
沭阳凯溢来怡景园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东海县喜庆烟花有限公司
东海县奔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
东海县雅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东海张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东海张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八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本金6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利息自2019年5月21日至2010年12月10日,以借款本金600万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扣除已付利息1737.47元,逾期利息自2019年12月11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复利以未付的利息、逾期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从应付息日的次日起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八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62800元;3、原告对八被告以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折价、变卖或拍卖后所得价款在所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4、诉讼费、保全费由八被告连带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30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流动资金谐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同意在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21年12月29日的期间内向被告一发放最高额度为6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在上述期间内发放的每笔借款之借款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利率、具体用途等,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还约定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实行固定利率,每笔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同日,被告二-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对上述借款的本息及实现债权等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八以其租赁的位于曲阳乡兴旺村土地经营权作为上述债务的的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季续费、违约金、掼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偾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并办理了他项权利证书。2018年12月13日被告一向原告借款600万元,被告一立据为凭,并约定年利率为4.35%,到期日为2019年12月10期凭此据收回贷款。现八被告对该笔借款本金分文未还,利息也只还至2019年5月20日,之后利息也未偿还。原告认为:被告一应偿还借款的本息及原告实现债权等费用,被告二-八作为该借款的保证担保人,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且原告对被告八以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折价、变卖或拍卖后所得价款在所担担保范围内(含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盛**暨奔牛机动车安检公司法定代表人辩称:第一、本案涉嫌刑事和经济犯罪,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处理。2020年1月原告以(2020)与苏0722民初3160号相同的法律事实起诉东海县喜庆烟花有限公司等九名被告。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嫌犯罪,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并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裁定依法驳回原告起诉,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迄今为止,喜庆烟花公司已被海州分局认定为涉黑企业,本案被诉借款主体东海县喜庆烟花有限公司法人苗凯、实际控制人苗洪将均被定性为扫黑除恶重大案件中的涉黑涉恶人员,相关人员已受到判决处置,实际控股人苗洪将还一直未回国归案。借款主体公司的法人夫妇和实际经营人也受到相应的判决,该烟花公司资产属涉黑资产,也已由国家公安机关扣证停止运行。请法庭深入了解调查。本人也是该公司的受害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到苗家和银行人员联手的欺骗,在一再强调跟个人利益无关,不会牵连、影响个人的利益和信誉,而且强调时间紧,不让我看具体材料情况下,指着签字的地方让我签字。我和其他几个受害人情形相似。如果银行人员不是和苗家联合欺骗,请银行拿出任何录音和录像证据来证明我们知道有个人担保的告知。为此,在没有相反证据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对原告的本次起诉不予受理。第二、涉案有效保证人只在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28条规定,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的情况下,保证人只在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涉案中,沭阳凯溢来怡景园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将583.4亩土地经营权抵押给债权人。本着抵押优先的原则,抵押财产折价、变卖或拍卖后的价款冲抵债务后。不足部分有效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而沭阳凯溢来公司。583.4亩土地经营权评估协商价为905万,足以清偿涉案债务。故涉案保证人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次开庭前,我们协助银行去沭阳县沭城街道,调取了沭阳凯溢来怡景园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的所有合约,该公司实际现有的资产数据比当年受银行评估时的状况要好的多,我们和银行协商过,把那些资产兑换给银行,即便银行当年评估多出来的钱也都不要了,银行拒绝接受。如果不是银行和苗家联手欺骗,为什么银行在套路我们的合同中说明公司不存在即主合同不存在的情况下,我们个人还要为他们承担责任担保,这样的目的是什么?是银行在评估中明知道数字水分太大?这个评估的数字本身有问题?再有,银行不要他们当年评估出来的905万价值的东西,却以我们个人为目标,银行从哪一点论证出我们几个人值600万?这不是拿我们几个人替银行和苗家填坑吗?第三、涉嫌套路贷。苗家当年向银行借款的借款申请理由是什么?银行借给烟花公司的600万元钱款去向又是哪里?这600万元从对方银行出去之后,是不是直接进入了烟花公司的账户?烟花公司的用款是否符合银行申请贷款的要求?银行的审核、监管和实际检查审核工作是如何通过的?银行绝口不提,也不让我们知道,多次索要也不给。我们在被起诉后,找苗洪将求证借款用途和钱款去向,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苗洪将却说明:不是自己想跟对方银行贷款,而是张农商银行请求他帮忙贷款,帮助他们完成追讨不来的李某某的欠款任务,银行提出贷款给苗洪将,让苗洪将把李某某的欠款漏洞堵上后,就把李某某抵押的房子给苗洪将,苗说贷给烟花公司的600万有300多万用于堵李某某的欠款漏洞,但苗洪将又说自己也是被银行骗了的,银行允诺给苗洪将的房产至今也没给。因此我们认定银行和苗家是联合画圈套,骗我们签字,把责任栽给我们不知情人承担责任的。申请事项:1、调取喜庆烟花在申请贷款时向江苏东海张农商村镇银行提供这笔贷款的所有资料,2、江苏东海张农商村镇银行对八家企业贷款审核符合放款相关资料,3、调取江苏东海张农商村镇银行向喜庆烟花在近几年银行贷款发放凭证。因此,我们希望法院深入调查,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孙*辩称:第一、关于答辩人的个人担保属于受骗上当,遭受蒙蔽的行为。应免除答辩人的担保责任。对于这个借款,答辩人从来不知道是以个人名义签字的,答辩人多次在签字前,跟所谓的银行工作人员(无任何告知和身份证明出示及身份介绍)及苗家人再三确认:这个签字跟答辩人有没有个人关系?银行工作人员和苗家人多次跟答辩人解释说:跟你个人无关,这是以企业名义贷款的。所有签字对方银行工作人员都是匆匆只露出签字部分页角,指着签字的地方让答辩人签字,没让答辩人看过内容,每次都表现出特别匆忙时间紧,对于哪家银行,贷出多少钱,一概没有告知。只是银行和苗家人强调都是以公司名义做的,对个人没有影响的,让放心。第二、本案涉嫌刑事和经济犯罪,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处理。本案原被告系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事实由已经生效的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6刑初399号经审理查明:2006年、2008年实际控制人苗洪江分别成立东海县喜庆烟花有限公司及连云港鋆达烟花有限公司,其儿子儿媳苗凯、刘伯媛分别任两家公司的法人和股东。用以上两家公司实施了非法获利等犯罪活动,形成了重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20年1月,原告以(2020)与苏0722民初3160号相同的法律事实,起诉东海县喜庆烟花有限公司等九名被告。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嫌犯罪,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并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裁定依法驳回原告起诉,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迄今为止,喜庆烟花公司已被海州分局认定为涉黑企业,本案被诉借款主体东海县喜庆烟花有限公司法人苗凯、实际控制人苗洪将均被定性为扫黑除恶重大案件中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相关人员已受到判决处置,实际控股人苗洪将还一直未回国归案。借款主体公司的法人夫妇和实际经营人也受到相应的判决,该烟花公司资产属涉黑资产,也已由国家公安机关扣证停止运行。请法庭深入了解调查。本人也是该公司的受害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到苗家和银行人员联手的欺骗,在一再强调跟个人利益无关,不会牵连、影响个人的利益和信誉,而且强调时间紧,不让我看具体材料情况下,指着签字的地方让我签字。我和其他几个受害人情形相似。如果银行人员不是和苗家联合欺骗,请银行拿出任何录音和录像证据来证明我们知道有个人担保的告知。为此,在没有相反证据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对原告的本次起诉不予受理。第三点和第四点意见同被告盛**答辩的第二点和第三点意见。第五、答辩人原有的沭阳凯溢来公司的法人身份已经被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苗雨兰,公司与答辩人并无任何实际关联。本人孙*与烟花公司实际控股人苗洪将无任何业务和利益往来关系,答辩人也不是苗家公司员工,因家里的家长和苗都是朋友,苗家强调他家每个人法人身份太多,请我帮个忙挂一个法人身份,所以从帮忙的角度出发,在他要求下不好意思推脱,受他委托做了公司的法人,但是始终没有过任何利益和物质往来。苗家对于我做这个沭阳凯溢来公司法人,特别强调不会让答辩人个人承担任何责任的。答辩人也没有拿过工资,也没有在这个公司上过班,答辩人作为一个一穷二白的普通老百姓,对方银行在哪里考察过,答辩人有偿还对方银行600贷款的能力呢?银行没有经过任何审查情况下,任何人都能去贷出银行600万元吗?如果不是银行和苗家联合画圈套,答辩人够资格去对方银行担保这么大的资产吗?另外,当时银行给出的担保评估价值是依据什么标准给出的?一块租赁的土地,当时的地面附着物稀少,是什么样的途径给出的评估价值905万?这样的评估数字有没有涉嫌违规、制造虚假、银行和苗家联手套取贷款资金的成分呢?答辩人当年只是一个20岁的小姑娘,被起诉后才知道银行合同里藏着那么多陷阱,在接到法院传票的五天前我被苗家要求过户法人身份给其姐姐苗雨兰,说的理由是不想给我添麻烦。这样的安排是偶然吗?银行和苗家的做法就那么默契吗?如今,因为这个案件,婆家及全家一生努力出资首付为我们购置房产被封,至今他们得继续交房贷却不能进住,使得我们矛盾不断,我本人带着刚出生的孩子和女儿无处可居,丈夫一家无法接受这个天大的债务,公公婆婆身体原因无生活来源,丈夫和婆家因为这个案件的债务问题,已经与我和娘家为此事多次产生纠纷和矛盾,本人带着孩子只能暂时躲在娘家,因为这个案件给我本人和家人带来的灾难已经让我们无力承担,我本人因生孩子之后的护理条件不够,至今伤口未愈,请求法院查清事实,给我们留条生路。因此,我们希望法院深入调查,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暨雅茉公司法定代表人辩称:担保是事实,但是认为是代表公司签字担保,并非个人,其他意见同盛**及孙*。

被告喜庆烟花、友联驾驶员培训中心、凯溢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30日,原告东海张农商银行与被告喜庆烟花签订《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与被告盛**、孙*、李**签订《个人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一份;与被告友联驾驶员培训中心、雅茉公司、奔牛机动车安检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一份;与被告凯溢来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及《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各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喜庆烟花自2016年12月30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间可以在600万元额度内向原告进行流动资金借款;资金回笼账户(合同下的收入账户及还款准备金8020××××6188设的账户,账号为802000056636188;利息为固定利率,以每笔贷款发放时借款借据约定的利率为准;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第20日;逾期贷款利率按合同贷款利率150%计收;借款人不按期付息(包括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的,贷款人有权就未付部分从应付息日的次日起按本合同贷款利率的150%计收复利,直至本息清偿为止。被告盛**、孙*、李**、友联驾驶员培训中心、雅茉公司、奔牛机动车安检公司、凯溢来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保证期间为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责任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债权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东海县××乡××村×××××公司以其租赁的位于东海县曲阳乡兴旺村583.4亩农村土地经营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8年12月13日,被告喜庆烟花根据与原告之间的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原告申请贷款,额度借款支用申请书载明借款金额600万元、借款期限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18020××××6188告处开设的账号为802000056636188账户。同日,原告根据喜庆烟花的申请,向上述账号发放了600万元借款,喜庆烟花在收到该笔款项后,当日转账200万元至东海县恒泰烟花有限公司、转账400万元至东海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喜庆烟花法定代表人苗凯在贷款凭证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贷款凭证载明贷款金额600万元,贷款用途落实贷款,贷款利率年息4.358020××××61880日,存款账号为802000056636188。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收,贷款本金至今未还,利息还至2019年5月20日,剩余本息均未偿还。

另查明,原告因本案纠纷与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律师代理费62800元。

以上事实,有《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农村土地经营权他项权利证书、额度借款支用申请书、贷款凭证、张家港农商行对公账号对账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查,证据均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东海张农商银行与被告喜庆烟花签订的《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被告盛**、孙*、李**签订的《个人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与被告友联驾驶员培训中心、雅茉公司、奔牛机动车安检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与被告凯溢来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及《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发放了借款,被告喜庆烟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的责任。对于被告辩称是受到原告及被告喜庆烟花诱导、欺骗才为借款提供担保以及签字时并不知道合同的具体内容,以为只是代表公司签字担保而非个人,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辩称本案保证人应在物的担保以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意见,经审查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已明确约定“无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债权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不提出异议”,因此对其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认为本案涉嫌刑事以及套路贷的意见,被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而原告举证充分,能够证明案涉借款的发放以及担保抵押的事实,本院对被告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被告盛**、孙*、李**、友联驾驶员培训中心、雅茉公司、奔牛机动车安检公司、凯溢来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依照法律规定应对案涉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承东海县××乡××村×××××告凯溢来公司租赁的东海县曲阳乡兴旺村583.4亩农村土地经营权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被告喜庆烟花、友联驾驶员培训中心、凯溢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及判决结果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海县喜庆烟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东海张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利息自2019年5月21日至2010年12月10日,以借款本金600万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扣除已付利息1737.47元;逾期利息自2019年12月11日至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复利以未付的利息、逾期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从应付息日的次日起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东海县喜庆烟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62800元;

三、被告盛**、孙*、李**、连云港友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普通合伙)、东海县雅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东海县奔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沭阳凯溢来怡景园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江苏东海张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东海县××乡××村×××××有限公司租赁的位于东海县曲阳乡兴旺村583.4亩农村土地经营权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3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海县喜庆烟花有限公司、盛**、孙*、李**、连云港友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普通合伙)、东海县雅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东海县奔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沭阳凯溢来怡景园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03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1-11-10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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