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福泰兴玻璃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诉请:一、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钟**借款人民币165000;二、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许**、杨**、深圳市福泰兴玻璃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案相关情况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7月8日,被告许**、杨**因深圳市福泰兴玻璃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于借款当日向被告许**转账142500元。原告主张后通过现金交付被告许**22500元,共计出借165000元。被告许**、杨**、深圳市福泰兴玻璃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出具《借条》确认尚欠原告16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告,三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提交的《借条》、转账记录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65000元。关于现金交付部分认定,原告主张现金交付22500元,符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在被告许**、杨**、深圳市福泰兴玻璃有限公司未就本案借款事实提出抗辩的情况下,关于本院采信原告所述。

被告许**、杨**、深圳市福泰兴玻璃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答辩,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杨**、深圳市福泰兴玻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钟**借款本金165000元。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被告许**、杨**、深圳市福泰兴玻璃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的36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6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录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29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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