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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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登记在邹**名下坐落于榆树市华昌街道和泰府8幢1单元502号房【不动产权证号:吉(2018)榆树市不动产权第0003014号】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邹**名下车牌号为吉A5E892、吉AF9518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查封被执行人邹**名下车牌号为吉AVD600、吉J9H099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 四、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逾期或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