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清市大辛庄鲁振电机加工部
中勘石油天然气化工黑龙江有限公司
山东振鲁电机有限公司
德州瑞卓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正镶白旗龙建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临清市大辛庄鲁振电机加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连带清偿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款5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年利率4.35%计算);2.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山东振鲁电机有限公司存在业务往来,被告山东振鲁电机有限公司为偿还所欠原告货款而向原告背书转让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230926100002820180211164270018,票面金额为50万元。汇票到期后原告申请提示付款被拒,故原告向各被告行使票据追索权,要求各被告支付票据金额及利息损失。

被告德州瑞卓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辩称,本公司与原告不存在交易关系,原告与山东振鲁电机有限公司也不存在交易关系,原告与山东振鲁电机有限公司都不享有票据权利,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山东振鲁电机有限公司辩称,本公司与山东振鲁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瑞卓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均存在交易关系,该票据系自被告德州瑞卓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处取得。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1日,中勘石油天然气化工黑龙江有限公司签发票据号码为230926100002820180211164270018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记载出票人为中勘石油天然气化工黑龙江有限公司,收票人为正镶白旗龙建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承兑人为中勘石油天然气化工黑龙江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5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8年2月11日,到期日为2019年2月8日。票据承兑信息处显示“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18年2月11日”。

该汇票自收票人正镶白旗龙建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持票后票面记载的背书转让顺序为:正镶白旗龙建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转让与德州瑞卓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德州瑞卓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转让与山东振鲁电机有限公司,山东振鲁电机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转让与临清市大辛庄鲁振电机加工部。

临清市大辛庄鲁振电机加工部于2019年2月11日提示付款,于2019年2月15日被拒绝签收,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审理中,本院依原告申请,依法对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

本院依法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信息表一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上述证据业经当庭质证及本院庭审审查,足以确认,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涉案票据系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原告作为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合法有据。被告山东振鲁电机有限公司、德州瑞卓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作为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故在涉案汇票得不到付款时,二被告应向持票人即原告连带清偿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50万元及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所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规定,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的利息损失,可按此自2019年2月8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于本案审理期间自行撤回了对被告中勘石油天然气化工黑龙江有限公司、正镶白旗龙建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德州瑞卓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振鲁电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三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临清市大辛庄鲁振电机加工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款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70元,均由被告德州瑞卓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振鲁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上交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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