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复议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临清法院查明,关于临清农商行与张**、张**、王**、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清法院作出(2017)鲁1581民初3913号民事判决:张**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张**、王**、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书于2018年3月7日向临清农商行送达,于2018年3月5日向张**、张**、王**、张**公告送达,生效时间为2018年5月19日,履行期限届满时间为2018年5月22日。2020年6月19日,临清农商行申请强制执行,临清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执行。因张**、张**、王**、张**下落不明,临清法院向张**、张**、王**、张**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执行中,临清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王**、张**的银行账户,2020年11月14日将被执行人张**、王**、张**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中的款项共计35725.89元扣划至临清法院案款账户,2020年12月10日,将上述案款交付给临清农商行。2020年12月4日在聊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张**、张**、王**、张**不动产登记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名下房产一处。2020年12月7日,临清法院作出(2020)鲁1581执1381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2017)鲁1581民初39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临清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临清农商行于2020年6月19日向临清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确已超出了两年的执行时效期间,但临清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后至冻结、划拨其存款,将案款交付给临清农商行,查封其房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均并未提出关于执行时效的抗辩。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本案中,被执行人在临清法院将款项交付给临清农商行之前均未提出时效的抗辩,临清法院不能主动适用执行时效的规定,故此临清法院将划拨的案款交付给临清农商行并无不当。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临清法院将案款交付给临清农商行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因此,本案的申请执行时效因被执行人履行了付款义务而中断,其在履行义务后,再以超出执行时效提出执行异议,于法无据,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临清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张**、张**、王**、张**的异议。

张**、张**、王**、张**向本院申请复议,1.请求依法撤销临清法院(2021)鲁1581执异94号执行裁定;2.请求依法撤销(2020)鲁1581执1381号执行裁定,撤销对张**、张**、王**、张**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房屋的查封及限制高消费的裁定,并驳回临清农商行对临清法院(2017)鲁1581民初391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事实与理由:(2021)鲁1581执异94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张**、张**、王**、张**的银行账户被临清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冻结、款项于2020年11月14日被扣划后,张**在此期间因脑出血和尿毒症持续住院治疗,其他复议申请人系张**的妻子和女儿,在此期间轮流照顾张**,因此没有立即申请执行异议,但并不能据此视为其放弃了时效抗辩权,张**、张**、王**、张**提出本案执行异议并未超过法定期限。2.(2021)鲁1581执异94号执行裁定认定临清农商行领取划拨款项视为张**、张**、王**、张**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申请执行期间因此中断,适用法律错误。该执行款项系临清法院强制扣划,并非张**、张**、王**、张**自愿履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

本院对临清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临清农商行与张**、张**、王**、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清法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期间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临清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张**、张**、王**、张**未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提出执行异议,张**住院治疗不能成为其未及时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基于申请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同质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张**、张**、王**、张**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张**、王**、张**的复议请求,维持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1)鲁1581执异94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1-11-05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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