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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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阳市联谊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海阳市林宁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海阳市林宁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阳市林宁华府5号楼1单元801、901、1001、102、202、302、402、502、602、702、802、902、10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