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莆田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翁**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其中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11月1日止为3895.34元,本息合计33895.34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7日,翁**向莆田农商银行申请办理“农E贷”业务,同日莆田农商银行审批通过。2018年9月7日,翁**登录其个人手机银行与莆田农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借款合同》。之后,翁**通过个人手机银行支用贷款30000元。因翁**未依约归还款项,且经莆田农商银行多次催告,翁**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莆田农商银行提起诉讼。

翁**未作答辩。

莆田农商银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翁**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最高额借款合同、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电子支用单各一份;3、综合签约业务凭证一份;4、普通贷款账户交易明细查询登记簿一份。因翁**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对莆田农商银行提供的证据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7日,翁**(借款人)与莆田农商银行(贷款人)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21年9月6日止,由贷款人在最高贷款本金余额30000元整内,对借款人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贷款利率为月利率,为固定利率10.8‰;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执行利率加收50%逾期贷款罚息。借款人欠息,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等。

之后,翁**通过手机银行客户端多次向莆田农商银行支用贷款,共计30000元。因翁**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莆田农商银行向本院提起诉讼。截至2021年11月1日翁**尚欠莆田农商银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3895.34元。

本院认为,莆田农商银行与翁**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翁**未按合同约定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故莆田农商银行主张翁**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翁**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21年11月1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3895.34元,及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上述利息、罚息及复利之和以不超过借款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金额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647.3元,减半收取计323.65元,由翁**负担。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录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裁判日期 2021-11-30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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