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三和园艺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建伟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30万及利息542万元(其中借款本金660万元的利息412万元具体计算:以66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30日起算暂时计算至2021年6月16日按年息12%;借款本金270万元的利息130万元具体计算,以27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5日起算暂时计算至2021年6月16日按年息10%)2、判令三和园艺对上述借款本息合计1472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变更诉讼请求判令三和园艺对案外人陈建伟的借款本金930万元及利息542万元(利息的构成是借款660万元产生的利息412万元,是以66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30日起计算至2021年6月16日按年息12%的标准计算,借款本金270万元的利息130万元、是以27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的8月26日起计算到2021年的6月16日按照年息10%的标准计算合计本息是1472万元),要求被告三和园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28日,经原告与被告陈建伟对账,陈建伟结欠原告借款本金合计930万元及利息(其中2016年3月29日借款本金660万元,利息:以66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30日起算,按年息12%计算;2016年8月25日借款本金270万元,利息:以27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6日起算,按年息10%计算)。同日,被告三和园艺及公司股东一致确认上述陈建伟结欠的借款本金及每笔借款的利息标准、利息起算时间,三和园艺资产为该借款本息债务提供担保,三和园艺作为担保人盖章,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告陈建伟、三和园艺未能归还原告借款本息,为此,原告只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三和园艺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的质证和交换。周**向本院提交了股权转让协议2份、本票三张、银行交易流水、收条、股东会决议,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16年3月28日的股权转让协议。载明转让方陈建伟(下称甲方),受让方周**(下称乙方),鉴于甲方在江苏金叶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法拥有82.35%股权7000万股,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220万股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220万股权,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660万元将其在公司拥有的2.58%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向甲方支付660万元(按每股3元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将自己名下2.58%的股权在三十天内划拨到乙方名下,并完成工商登记。并约定公司如果不能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实现境内首次公开履行股票并上市,有权要求或其原股东按照不低于12%的年利率(单利)回购持有的全部股份(以净资产孰高原则计,扣除分红)。转让方陈建伟签字并加盖江苏金叶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印章,受让方周**签字。

同日,双方就陈建伟所持有的江苏金叶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转让的2.58%的股权220万股另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一份,股权转让价格为10万元,其他权利义务与660万元的股权转让协议内容一致。转让方陈建伟签字并加盖江苏金叶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印章,受让方周**签字。

2016年3月29日周**在中国农业银行申请本票三张,收款人陈琰,票号分别为10303272/22089889、10303272/22089890、10303272/22089891,票面金额分别是350万元、10万元、300万元。陈建伟在本票复印件上注明:今收到周**金叶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总计人民币陆佰陆拾万元整,特此收条为凭。

2、2016年8月23日的股权转让协议。载明转让方陈建伟(下称甲方),受让方周**(下称乙方),鉴于甲方在江苏金叶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法拥有67%股权5695万股,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90万股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90万股权,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270万元将其在公司拥有的1.058%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向甲方支付270万元(按每股3元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将自己名下1.058%的股权在三十天内划拨到乙方名下,并完成工商登记。并约定公司如果不能在2018年12月30日前实现境内首次公开履行股票并上市,有权要求或其原股东按照不低于10%的年利率(单利)回购持有的全部股份(以净资产孰高原则计,扣除分红)。转让方陈建伟签字,受让方周**签字。

2016年8月25日周**女儿周柯妤通过交通银行账号6222××××3333向董大玲账号6228××××3077转账270万元。周柯妤在2021年6月16日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载明2016年8月25日转账至董大玲银行卡的270万元系周**的资金,是通过她的银行卡转账。

陈建伟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周**(身份证号×××2419)股权转让款贰佰柒拾万元整。该款于2016年8月25日由周**从其女儿周柯妤交行卡(6222××××3333)直接汇入陈建伟指定收款人董大玲农行卡内(卡号6228××××3077)。

3、2019年2月18日三和园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载明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厂园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于2019年2月18日上午在公司召开,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共三人,占公司股权的100%,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监事吴毅立主持。因本次会议系就公司股东陈建伟对外借款930万元(玖佰叁拾万元)的事项进行表决,故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陈建伟仅列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不参加本次事项的表决。审议通过关于为股东陈建伟于2016年3月29日向周**借款本金陆佰陆拾万元(年息按12%计)及2016年8月23日向周**借款本金贰佰柒拾万元(年息按10%计)这一事项用公司资产为该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为直到该笔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的议案。同意票100%,表决结果:通过。该股东会决议由三股东签字并加盖了三和园艺的印章。

4、宜兴市行政审批局档案调查材料。江苏金叶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2014年9月22日核准登记,在2016年3月28日、2016年8月23日陈建伟与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江苏金叶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仅在2018年10月19日变更核准登记,主要变更事项为经营范围。

本院在2021年8月12日向陈建伟进行调查,陈建伟陈述,他系三和园艺的法定代表人,在2016年3月28日、2016年8月23日与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金额为990万元,对股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因其在江苏金叶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股权被中国农业银行冻结,导致无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对股权转让金990万元已经归还了60万元,尚欠的930万元作为借款实际由三和园艺和江苏金叶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对2019年2月28日三和园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决议没有异议,在股东会议决议后没有偿还过借款本息。

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陈建伟与原告周**虽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由陈建伟将其在江苏金叶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310万元以每股3元作价930万元转让给周**,周**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陈建伟未按照约定在收到转让款三十日将股权划拨至周**名下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2019年2月18日被告三和园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该股东会决议中把2016年3月29日的股权转让款660万元、2016年8月23日的股权转让款270万元确认为陈建伟对外借款,周**对此无异议,即双方对因股权转让所产生的周**交付陈建伟的930万元性质变更为借款,是陈建伟与周**对2016年3月28日、2016年8月23日二份股权转让协议作出的新的意思表示达成借款合意,由此本院确认周**在2016年3月29日以本票660万元、2016年8月25日由周柯妤转账给董大玲的270万元确认为陈建伟向周**的借款。借贷合同自款项交付时成立,双方之间的借贷系民间借贷,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作出约定,陈建伟可随时返还借款,周**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还款,陈建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而引起纠纷,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三和园艺对涉案借款进行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直到该笔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本案中,周**要求三和园艺归还本金930万元,其中借款660万元约定的年利率为12%、出借时间为2016年3月29日,270万元约定的年利率为10%,出借时间为2016年8月25日,至周**主张的2021年6月16日止,利息分别是412.9249万元和139.75万元,合计542.6769万元,现周**主张542万元,未超出双方约定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三和园艺应向周**归还陈建伟的借款本金930万元、利息542万元,合计1472万元,三和园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陈建伟进行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苏三和园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周**借款本金930万元,利息542万元。

二、江苏三和园艺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陈建伟追偿。

如三和园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060万元、财产保全费0.5万元,合计6.006万元,由三和园艺负担。原告周**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三和园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1-08-13
发布日期 2021-12-3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