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南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南芮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107,712.3元及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8年,被告与上海嘉定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村镇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同日,原告与民生村镇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由原告为上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被担保之主债权本金和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房产抵押人安置费用、保全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2019年,民生村镇银行起诉被告要求还款,并要求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在庭审中与民生村镇银行达成和解,并代被告向民生村镇银行偿付了2,091,165.3元及诉讼费16,547元。至此,原告承担了担保责任,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诉讼中,原告称,其诉请金额计算有误,故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原告2,108,057.23元;2.被告支付原告以2,108,057.23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30日,原告南翔创投公司(保证人)与案外人民生村镇银行(担保权人)签订一份《最高额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750120182009700,主要约定:为了确保被告南芮儿公司与民生村镇银行主合同的履行,原告自愿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本合同项下的主债权为民生村镇银行与被告南芮儿公司从2018年10月30日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签订的所有合同下的民生村镇银行全部债权;原告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3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被担保之主债权本金和其他应付款项。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上述范围中的其他应付款项,计入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发生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据主合同约定,民生村镇银行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况),而被告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清偿债务的情形;或出现主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或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担保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情形,民生村镇银行有权随时行使担保权。

2019年7月18日,本院受理了民生村镇银行诉南芮儿公司、南翔创投公司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沪0114民初14571号(以下简称14571号)。民生村镇银行诉称,其与南芮儿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合同》。贷款发放后,南芮儿公司未能按时支付2019年3月20日的利息,构成违约。民生村镇银行于次日向南芮儿公司、南翔创投公司发送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并要求南翔创投公司承担连带保责任。该案诉讼中,民生村镇银行撤回了对南芮儿公司的起诉,并明确诉请为:要求南翔创投公司给付借款本金200万元、当期利息30,053.31元、逾期利息58,958.44元、罚息2,498.48元,合计本息2,091,510.23元。2019年9月12日,本院作出1457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一、南翔创投公司应于2019年9月20日之前归还民生村镇银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并偿付当期利息30,053.31元、逾期利息58,958.44元、罚息2,498.48元,合计2,091,510.23元(各项利息已按8折计算),如南翔创投公司逾期履行付款义务的,则各项利息按《借款支用申请书》之约定计算;二、本案受理费23,094元减半收取11,54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6,547元,由南翔创投公司负担,应于2019年9月20日之前支付给民生村镇银行。

2019年9月19日,南翔创投公司向民生村镇银行分别支付了2,091,510.23元、16,547元。

2021年7月9日,南翔创投公司以南芮儿公司未归还上述代某款为由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有《最高额担保合同》、14571号民事调解书、付款凭证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现原告应民生村镇银行之要求,依据《最高额担保合同》的约定,为被告代偿了《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履行了保证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代偿款本息2,091,510.23元。对于原告主张的14571号案件的诉讼费16,547元,本院认为,原告在接到民生村镇银行向其发送的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后,即可按照《最高额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保证责任,从而避免14571号诉讼案件的发生。原告对此具有过错,应负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被告未向原告归还代偿款,系占用了原告的流动资金,应偿付原告由此遭受的利息损失,但利息的计算基数应调整2,091,510.23元。诉讼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民事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南芮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南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2,091,510.23元;

二、被告上海南芮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南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2,091,510.23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上海南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64元,由原告上海南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32元,被告上海南芮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3,532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0-27
发布日期 2021-12-2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